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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万元购物卡买到手,17张是空卡
食品公司拥有涉案卡片的所有权,应当自行承担责任。他们在办卡成功时卡片中确有足额可用金额," 我公司交付卡片后已经履行全部义务,卡片的所有权自交付卡片时立即转移至对方公司,他们开始享有其所购卡片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等权利,相应具有管理不当损失自担的后果。"
购物卡为不记名,食品公司持卡后可随意转赠或自行消费。他们所持卡片与原始登记信息不符,其应当举证证明其所持卡片为其所购买,否则与商业公司之间无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;购物卡显示的消费状态正常,商业公司无法甄别食品公司的卡内金额系其自行消费还是被盗刷,故不能排除对方已经消费的可能性。
据悉,商业公司在其店内系统查询、核对 17 张卡片时发现,输入卡号查询显示," 该购物卡未激活,不存在交易明细 ";通过划卡查询,除一张卡片显示 " 未查询 " 外,其余卡片显示的是其他卡号信息,包括充值时间均在 2015 年 9 月 21 日之前,消费时间均在 2016 年 1 月至 10 月之间。
法院:未提供符合规定的购物卡 应承担违约责任
据悉,庭审中,两公司均认可商业公司曾领食品公司一同去公安机关报案,现食品公司为要求商业公司给付等值卡片起诉到法院。
食品公司为证明卡片系购买自商业公司处,提供了对方开具的两张发票。虽商品名称为日用品及办公用品,但结合商业公司接受食品公司退卡的事实,能够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。
从商业公司查询的结果看,食品公司主张无钱的 17 张卡,在商业公司的消费系统刷卡显示的结果,除一张外,其余都有充值信息,且充值时间都在食品公司购卡之前,可以推断食品公司在购卡当时,即使使用系统查询,卡片余额的查询结果也是有金额的。
商业公司作为购物卡的发放主体,对购物卡的安全使用负有保障义务;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,未向买方提供符合规定的购物卡,理应承担违约责任。食品公司要求商业公司给付 10500 元购物卡的诉请,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,法院予以支持。
日前,一审法院判决,商业公司给付食品公司价值 10500 元的购物卡;驳回食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。